短视频配曲(短视频配乐的合理使用技巧)

“一女子因视频评分被判向泸州老窖有限公司赔偿7万元”的新闻近日引发网络关注。最主要的是,湖南长沙的张女士在2020年底发布了一段猫舔光脚趾头的视频,并配有国窖1573广告的音乐,因涉嫌贬损企业名誉被要求赔偿7万元。
我们没有在网上搜索裁判文书。浏览相关报道,我们发现,法院认为女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涉案视频配有浓香型白酒的广告音乐和广告词。众所周知,看到光脚,大家都觉得“臭”,这与“国窖1573”的香气属性直接相悖,因为视频配有“国窖1573”,视频上直接出现了“国窖1573”的广告。观众一看到视频就会想到“国窖1573”系列酒。涉案视频内容指向明确,对原告产品的声誉有明显的贬损和侮辱。”
法院认为,张女士侵权的主要原因是该视频损害了国窖公司的名誉,已不属于合理使用。从法院的认定来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了张灿女士使用的事实,但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国窖公司的名誉。那么下面主要讨论两个问题,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损害国窖公司的名誉。1.可以在短视频中使用国窖公司的音乐和广告词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列举了13种合理使用的情形。第(1)和(9)项应该适用于这种情况。第一种是“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本案中,张忠女士将视频放在公共平台上播放,不应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似乎不适用;第九项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我认为这一项有争议。虽然张女士的视频是免费演出,没有向公众收费,但不代表不以营利为目的。我们知道现在的短视频收入主要是平台根据点击量进行补偿,收入很高。但是如果没有点击,就没有营收,所以这个时候很难说是不是为了盈利。接近的目的是人的内心活动,只能通过外在的行为来判断,而审判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类似的活动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有些不能认定为营利性,有些认定为非营利性。这个时候涉及到如何平衡版权人、短视频创作者和短视频平台的利益。否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不会在北京召开短视频平台音乐版权维权新闻发布会。2.张女士的使用是否损害了国窖公司的声誉?
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视频对原告公司产品的名誉有明显的贬损和侮辱,认定不当。其实对于一个好的产品,别人怎么开玩笑只会增加产品的知名度,并不会造成产品口碑的下降。除非是竞争对手,一般人很难有这个目的去贬损国窖公司的名誉。普通人看到张女士的这个视频只会觉得好笑,仅此而已。国窖公司的声誉最终是靠其产品的质量来维持的,张女士并没有贬损国窖公司的产品。同样,大部分人看到这个视频也不会觉得国窖公司的产品很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短视频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很大的侵权风险,建议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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