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北京报道。
影视作品版权秩序的维护逐渐受到关注。
起初,15家行业协会、5家家长视频平台、53家影视公司于4月9日发布《联合声明》,表示针对影视作品未经授权的剪辑、剪辑、运输、传播等行为,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的制作者、经营者将开展集中的、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然后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在上述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2家行业协会、1家影视公司、524位艺人,再次发布了Union 《倡议书》。
《倡议书》比《联合声明》更具体,对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生产者和经营者、权利人等主体提出了五点倡议。倡导短视频平台清理影视作品未经授权的剪辑、处理、快速观看和剪辑,进一步明确短视频的主要类型。《倡议书》还提出,愿意以开放的心态,与短视频平台、公众号制作运营者共同探讨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授权方案。
在最近的采访中,Tik Tok、阿Aauto Quicker和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没有回应记者《中国经营报》关于如何处理平台上的实际处理视频的问题。对于公众质疑如何划定侵权范围,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长视频平台均未回复本报记者。
本报记者从《联合声明》和《倡议书》发起人之一、——中国电视剧制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协”)副会长王鹏举处了解到,两次行动主要由三家长视频平台(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发起,起初中协并未参与声明起草。“其实是三大平台加几家公司发起的。可能他们觉得影响力不够,就开始拉这些协会和其他公司加入,形成滚雪球效应。因为中国制造协会会员单位超过500家,几乎涵盖了国内大中型影视内容制作公司。短视频以侵权的方式剪辑长视频,实际上是对我们会员单位著作权的侵占,所以我们同意参与。”王鹏举说。
监管回应
《倡议书》发布后,监管部门也做出了回应。
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俞次科表示,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和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这个原理也适用于影视作品。多年来,国家版权局特别重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积极维护影视作品的版权秩序。”于慈科说。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也明确指出: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电影局将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看电影分钟”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将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和自媒体、公众号制片商、经营者擅自复制、剪辑、传播他人影片的行为,积极维护广大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向记者指出,相关权利人此时发起维权举措有几个原因:一是权利人对侵权短视频背后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第二,短视频越来越流行,相应的我
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娱法创始人郑晓强律师此前向记者表示,现实中存在一些短视频侵权现象,比如未经许可,擅自将影视作品中的精彩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形成新的作品,或者干脆将长篇影视剧剪成许多短视频,收藏成专辑向公众传播,或者将他人已经完成并发布的短视频直接下载或上传到自己的账号上传播。除了以上常见的类型,有的还会将自己喜欢的明星出演的不同电影电视剧的片段以剪辑的方式重新组合拼接,组合成符合粉丝或大众期待的新CP,从而形成新的短剧。这种短视频也面临很大的侵权问题。
记者了解到,除了出于兴趣爱好剪辑这些影视作品外,一些短视频制作者和公众号制作者、运营者将长视频内容进行搬运、剪辑成短视频,吸引大量流量,然后通过广告模式进行商业化。
作为版权人,对于被侵权的短视频,维权有很多困难。郑晓强告诉记者,一是查找难,因为网络传播快、范围广,权利人很难一直在各种传播平台上搜索。其次,发现以后侵权很难界定。一是难以有效认定授权使用和侵权。二是有时很难界定使用是否超出授权范围。第三,使用是否合理有时难以认定,法院或执法部门的裁量尺度不一。三是维权难,取证难。由于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很多平台本身就是假冒或不合格的非正常合法商家,查找和确定侵权主体、固定侵权证据的难度很大。第四,追责难,执行难,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因为判赔金额低,一些违法平台因为逃避责任无法执行等等。第五,往往很难追究平台的主体责任。
照管义务
视频短剪辑侵权的边界如何确定?目前有一种声音代表了短视频平台的立场,认为版权保护不能卡得太死。如果卡得太紧,既不利于短视频的发展,也不利于这些长视频作品的更广泛传播。此外,在社交媒体上,一些习惯了短视频追剧的用户并不支持这种维权行动。他们认为长视频平台上有些剧质量不够好,注水严重,却用短视频追剧。
反而节省了时间。
李扬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排他权,只要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即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其行为就构成侵权。
目前,围绕影视剪辑类短视频是否侵权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主要争议点集中在该行为构不构成合理使用。
关于合理使用,根据即将于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剪辑短视频行为的,只有适当引用。适当引用最基本的要求是引用适当。是否适当,应当结合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引用部分的品质、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和潜在的市场、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李扬指出,一般影视类博主将一个长视频剪辑成一个个短视频,利用的基本上是长视频中最精彩、最能吸引用户进行观看的部分,这部分对于长视频作品权利人而言,恰恰是最重要、最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作为长视频网站,在购买剧集版权后,一集一集播放,主要通过广告方式来回收成本并获利。但如果将这些作品切割成几分钟的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播,会实质性替代这些长视频的呈现和传播,权利人的广告等利益明显会受损。
李扬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观念整体上较为薄弱,侵权现象普遍,诚信环境恶劣,还没有多少作品利用者主动去找权利人谈版权合作,从生活经验法则看,剪辑精彩的短视频行为,基本上都未经过权利人同意,侵权几乎成了一种习惯。他认为短视频平台以所谓的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作为理由,无视他人著作权,在利用影视类作品之前不主动向权利人付费或者寻求协商,根本违背知识产权的基本观念,也不符合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观。“要想通过短视频传播赚钱,短视频平台完全可以原创。不想原创,又想搭便车不劳而获,谁还愿意付出劳力和资金去创作精彩的视听作品呢?”
另外,对于二次创作是否侵权的界定,李扬对记者指出,《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演绎权,该权利控制的就是未经许可利用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权利。二次创作本身就是演绎。虽然有人指出某些长视频作品创作质量不高,存在故意注水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短视频平台和影视类短视频博主就可以侵权,部分短视频博主将一些经典长视频作品或者热播剧中的经典片段利用短视频的方式展现或者再演绎,虽然可能也有独创性,但不意味着演绎行为本身不侵权。
一些热播剧或者在映的电影,短视频博主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对这些作品进行切条上传,李扬指出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原作品作者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对平台来说,事先监控审查上传到平台的所有内容,可能性不大,因为量非常多,让平台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不太具有技术和成本上的可行性。
“但是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平台也不能不尽任何注意义务。除了权利人合法有效通知侵权而平台置之不理会被认为存在过错之外,如果对博主上传到平台的这些短视频,进行了分类或者推荐等主动行为,也会被认为其存在帮助博主进行侵权的过错。即使短视频平台没有从事分类或者推荐等行为,如出现在其平台上的侵权短视频像一面红旗在高高飘扬,平台却做鸵鸟视而不见,而且在旁边大肆做广告获利,平台对博主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过错,说明平台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行为也会构成帮助侵权。”李扬说道。
先授权后使用
上述倡议指出,倡导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即日起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清理自身账号内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即日起未经授权不随意发布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
“长视频和短视频其实是互相补充的关系。长视频中的片花、花絮,或者是精彩的片段,通过短视频的广泛传播,可以吸引更多的观众来观看长视频,这本身是一个互补。但是不能随意剪辑,应该授权合作,使用版权内容要付费,这是公平公正的。”王鹏举说道。
王鹏举对记者表示,对于知识产权要进一步尊重和保护,作为协会来说,当然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维权。他认为,倡议书中虽然表明权利人希望和短视频平台合作,但不意味着可以容忍侵权短视频的继续存在,以往涉及侵权的短视频现在必须下架,得清理。
“剪辑了哪部剧,去跟剧集的版权方签约,进行付费。征得版权方同意后,可以再上架。不能说过去的我们不揪了,你就永远还在那儿挂着,永远侵权。”王鹏举说道。
王鹏举认为,短视频平台现在的情况有些类似当时长视频网站刚兴起的时候,侵权现象较为严重。“2008年我们举办了论坛,让制作方和平台方坐下来,版权方呼吁剧集要正版播出,不能永远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