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王军)醉酒后驾车进入小区不属于“道路酒驾”。如果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意味着拘役。汽车“醉驾”案件的不起诉或免予处罚标准,从以前的血液酒精含量140mg/100ml放宽到170mg/100ml以下.今天(10月8日),浙江公检法联合发布3360011。
浙江省公检法2017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将不再执行。与2017年的规定相比,此次发布的《总结》在醉驾查处和定罪方面有很多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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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后开车进小区不算“路酒驾”。
此前,很多人对酒驾中“路”的概念并不明确,《纪要》明确了路的认定。
道路按《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执行,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和专用停车场。
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他人开车到住宅小区门口后接管驶入住宅小区,或者将车开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交由他人管理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如果呼气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就要拘留。
《纪要》明确了“醉驾”的立案标准:现场发现的机动车驾驶人,通过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驾标准(80mg/100ml)的,不论对测试结果是否有异议,均予以立案调查。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不符合醉酒标准,案件可能被驳回。
但经呼气测试或抽血测试,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役。但是,如果本人需要紧急医疗等紧急原因,可以暂缓执行。
《纪要》还明确,被查获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逸的,将立案查处。
免检标准由140mg/100ml酒精含量放宽至170mg/100ml以下。
《纪要》规定,“醉驾”不适用缓刑,包括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驾驶资格的,被查处时驾车逃逸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等。
与2017年的规定相比,这次在刑事处罚上,下降了“超过180mg/100ml不能中止”的标准。
上述八种醉驾情形不允许缓刑的,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纪要》规定,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的,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刑事处罚,较之前140mg/100ml的标准有所放宽。
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且不存在上述八种加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标准也有所放宽: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不具有危害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被查获后逃逸,造成抽血化验无法进行的,将从重处罚。
记者注意到,与2017年的规定相比,《纪要》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被查获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故意当场饮酒的,将认定其酒精含量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首次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后,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凡符合醉驾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最高检表示,酒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会提起公诉。
从此,“酒驾总被罚”就留在了大家的印象里。
今年,最高法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号,要求从5月1日起,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开展8种常见犯罪量刑标准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对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
上述指导意见表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综合考虑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行驶道路和车速、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并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也被外界认为“‘酒驾将被罚’有望松绑”。
事实上,浙江省2017年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放宽了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和适用的缓刑。
此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新规,对备案标准和豁免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纪要》,惩治醉酒驾车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资格等。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因醉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情节。
新京报记者王军
编辑刘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