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Hexun.com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格力电器百万钢管盗窃案二审判决提出抗诉。今年3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引起了和讯网的关注。4个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再审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14年3月,方敬达、陈艳伙同格力员工盗窃公司铜管用于生产。方敬达负责联系可以申请铜管的员工,陈艳负责联系保安,负责运输和贩卖赃物。
2014年3月至8月,方敬达分别与时任格力公司二部工厂班组长的莫、田、吴兴建合谋,约定3人以生产需要为名从公司仓库申领铜管。陈艳与格力电器内卫黄宏斌、保安王正宇合谋放行铜管车运输。
与此同时,格力电器三大集团领导联系格力电器叉车司机李、闫海将铜管运出仓库装车。与同为保安的项勾结,在一名保安执勤时,放行一辆运送铜管的车辆。
方景达安排冉可在铜管出货现场把风、随车运输、销赃,安排曾开车运送赃物。随车前往格力生产厂运送铜管,黄宏斌安排颜开铲车将铜管装车。
根据公布的犯罪细节,2014年3月至8月期间,上述人员盗窃的具体次数及其对应的原值如下:
时间
盗窃数量
赃物收益
原值
2014年3月
7吨
190,000
362,900
2014年5月
8吨
25,000
31,800
2014年6月
8吨
万里路22号
40,600
2014年7月5日
8吨
242,000
47,100
2014年8月12日
8.635吨
二十万
481,500
2014年8月12日
9.185结束
二十万
52,900
总计达
48.82吨
267,000
276,70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该刑事判决(2016)珠中院刑终字第139号粤04刑终字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侵占数额过少,认定莫构成自首,冉系从犯不当,导致对莫量刑畸轻,认定景大、黄宏斌量刑过轻。格力电器作为受害方党委,同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抗诉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仅认定莫不构成自首,撤销其再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珠海市公安局明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莫有盗窃嫌疑,要求格力保卫科通知莫到该所接受调查。该公司以库存为由,要求应值夜班的莫返回工厂。回到工厂后,莫不承认自己参与了盗窃,随后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莫高到案当天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次日公安机关两次讯问时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直至9月10日。根据本案事实,莫犯罪后没有主动投案,且在案发初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莫犯罪后投案自首。
本案最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如下:
罪犯
犯罪类型
一审判决(没收有期徒刑金额)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方敬达
职务侵占
7年15万
通勤半年
维持
陈艳
职务侵占
4年6个月10万
维持
维持
莫高(格力员工)
职务侵占
4年6个月10万
通勤半年
刑期增加一年
田为民
王正宇(格力员工)
职务侵占
45万年。
通勤半年
维持
向(格力员工)
职务侵占
45万年。
通勤半年
维持
曾姚鑫
职务侵占
一年3万英镑
通勤半年
维持
陈向东
掩盖和隐瞒罪行。
3年(缓刑4年)10万元
维持
维持
钱汉平
掩盖和隐瞒罪行。
3年(缓刑4年)10万元
维持
维持
关闭
被告人曾某等人退还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6.16万元,已由扣押机关退还珠海格力电器有限公司。
维持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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