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公害之一。自2003年起,每年的4月16日被正式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因噪音等不可测量物体引起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纠纷频繁发生。受不了噪音怎么维权?
数字一(one)
噪音扰民只能通过录音证明吗?
案情简介:张老师和梁女士曾经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后来张老师把自己的房子305号租了出去,梁女士说305号租户恶意吵闹,尤其是早上六七点左右多次敲地板,小孩玩玩具,奔跑等。有时候晚上十一点以后还会往地上扔东西。有超出正常邻里关系的噪音,使其无法忍受,诊断为焦虑症。故诉至法院,要求张老师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0元。张老师辩称,梁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住户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噪声标准。梁女士一直对她和租客都不满意。她把房子前后租给了三个不同的房客。梁女士投诉噪音,在门口骚扰租客,严重的甚至殴打租客,导致租客退租。梁女士以“噪音”完全是自己的问题为由多次投诉,故不同意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经法院当庭解释,梁女士并未就噪音相关问题申请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女士以305号房屋产生噪音为由主张其邻接权受到侵害,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自己录制的录音。从录音反映的情况来看,楼上住户发出的噪音并没有明显超出有小孩家庭生活的合理范围。梁女士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如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证明该住户发出的噪音超出国家标准范围《声环境质量标准》。现梁女士不能证明张先生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梁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造成的噪声污染,是指因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而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作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消除妨害的原告,应当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双方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2)相邻债务人实施了相邻妨害;(3)原告的相邻权益受到侵害;(4)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相邻妨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声称受到噪音干扰的一方通常会提交自己制作的音频。由于录音时间、地点、人为因素、设备因素等因素的影响,对方一般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因为每个个体对声音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不同分贝的声音对同一个体产生生理影响,或者相同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产生生理影响,这种专业性很强,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那么邻居就有义务停止侵害,消除滋扰,赔偿损失。需要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的噪音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的限度内,楼下居民有容忍噪音的义务。当然,楼上住户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噪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受到噪音的困扰。
注射毒品
房子噪音造成的租金损失也可以得到补偿。
案情简介:张先生名下有一套办公用商品房,隔壁是宇宙公司的营业场所。因宇宙公司的电脑等电子设备一直有噪音运行,张先生的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租房时,有意向的客户以无法接受噪音为由,没有签合同,导致迟迟没有租房。张老师将宇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屋内噪声污染,赔偿房屋租金损失,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Cosmos辩称机房噪音符合环保部门要求,不影响办公。房子租不出去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房租、装修、位置等。张老师的房子不是租的,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其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噪声,故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主张。诉讼中,张先生就隔壁宇宙公司机房产生的噪音对其造成的影响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房白天和晚上运行时,隔壁三个检测点的噪声测量结果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宇宙公司放置的空调、服务器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相关标准,造成噪声污染,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损害。张老师要求宇宙公司停止侵权,整改消除室内噪声污染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老师与案外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因噪音干扰被解除,造成租房损失。宇宙公司应对此进行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立案证据确定。综上,法院判决宇宙公司对机房再次进行隔音处理,将噪音降低至国家标准,并赔偿张先生租金损失37万余元。宣判后,宇宙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的时候,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要有一定的承受力。当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未超过可容忍限度时,应当予以容忍。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被侵害的房地产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张老师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了噪声妨碍的存在,并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宇宙公司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对涉案房屋的噪音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宇宙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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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纠纷、维权、理性
案例简介蔡老师和张老师是楼上楼下邻居。某晚23时左右,因为觉得楼上噪音扰民,张老师上门找蔡老师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蔡老师持刀将张老师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侯彩老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以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蔡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蔡老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彭老师因不满小区广场居民休闲娱乐噪音,将空啤酒瓶和未开封的瓶装啤酒从窗口扔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彭先生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彭先生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法官释法的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噪音问题,肇事者无法理性维权,最终导致刑事责任。那么,面对噪音,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设备产生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及其家庭成员应培养良好的降噪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等日常活动避免噪声对周围人造成干扰,通过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面对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行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在你所在的社区,或者拨打12345公众热线,上述机构会对你进行调解和劝阻;劝阻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举报或投诉。如果以上方法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切不可妄自菲薄。(所有文章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