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即确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挖矿”、ICO等数字货币相关活动、管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及制定数字货币法规。货币税收政策。
各国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同:日本给予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较高的法律地位,将其视为合法的支付手段;中国和韩国认为数字货币是虚拟商品;新加坡、瑞士等国家将数字货币视为证券;受复杂监管体系影响,数字货币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和属性相对复杂,目前尚无统一定位。
“挖矿”活动属于数字货币的生产过程。
除中国将“采矿”行业视为“淘汰行业”[18]外,其他国家对“采矿”活动均没有明确的监管政策。
ICO(首次代币发行)是数字货币的发行过程。 ICO,又称“首次代币发行”,是指融资主体(项目方)通过代币销售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或其他数字货币。 ICO活动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包括数字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项目方跑路带来的财务风险以及通过ICO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风险。因此,它们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监管的重点。大多数国家都在监管ICO 活动。监管对于ICO的态度相对谨慎。
除了ICO之外,数字货币领域还出现了多种其他筹款方式,包括STO(Security Token Offers)、IEO(Initial Exchange Offers)等。其中,STO是指发行证券型代币。以证券通证为代表的权利更倾向于以传统股权为代表的所有权和以债券为代表的未来收益偿还权; IEO是指除早期私募以外的机构参与。此外,后续的公开发行和网上交易将在同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完成。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数字货币的交易场所,为数字货币提供流动性。目前,中国禁止开设数字货币交易所。除中国外,大多数国家数字货币交易所的运营都必须向监管部门申请许可或注册。
随着数字货币交易的频繁,美国、日本、韩国、英国、俄罗斯、新加坡、瑞士、马耳他等国家纷纷出台针对数字货币的税收政策。目前,日本是数字货币税率最高的国家,最高税率为55%。
第一节 中国:比特币是特定虚拟商品,全面禁止ICO
1. 中国大陆:全面禁止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中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尽管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呼之欲出”,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仍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律补偿性或强制性。这种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根据第《通知》号规定,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不过,由于比特币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普通人有自由参与的权利,风险自担。
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不是货币。放眼全球,主要国家中只有德国承认其相当于“私人货币”。既然不是货币,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自然不会像货币一样对比特币进行监管。如此一来,比特币日益成为一种徘徊在灰色地带的特殊“等价物”。
——2018,《人民日报》,《比特币,狂欢后的回归》
2. 对“挖矿”活动的监管
虚拟货币“挖矿”在国内一度被列为“淘汰行业”,地方政府一度引导辖区内“挖矿”企业有序退出。
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要求各地在电价、土地、税收、环保等方面采取措施,引导辖区内从事“挖矿”的企业有序退出。一些地方政府要求电力系统停止为比特币生产活动供电,并取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号文,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过程)列入淘汰行业。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淘汰项目。淘汰期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高供电价格。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2019年11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更新中,虚拟货币“挖矿”从淘汰行业中删除。
3. ICO 监管
ICO 在中国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ICO活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号文指出,ICO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以及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此外,ICO衍生的STO、IFO[19]、IEO和IMO[20]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国家禁止。
2018年8月,银保监会等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警惕不法分子以IFO、IEO等名义发行代币的新花样,或以炒作形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的行为。 IMO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
2018年12月,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号文,要求立即停止STO相关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将受到驱逐、关闭网站平台和手机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中国政府严格禁止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交易活动。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并实际为境内居民开展活动仍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号文,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立即停止相关交易活动,不得从事法币、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货币”。买卖或充当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政府应封锁本地和外国(虚拟货币)网站,关闭为中国用户提供集中虚拟货币交易的移动应用程序,并处罚提供虚拟货币支付服务和帮助人们向海外转移资金的服务的平台。地方政府也应该调查。
——潘功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2. 中国香港:法律定位明确、监管一体化
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2. 对“挖矿”活动的监管
目前,中国香港尚未出台明确的“挖矿”监管政策,但对非法“挖矿”实施了严厉打击。比特大陆、嘉楠科技[21]、亿邦国际三大矿机厂商曾在香港上市,但均以失败告终。
2019年4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局长刘以翔在给香港立法会的书面回覆中表示,数字货币“挖矿”业务必须符合贸易法规的监管要求,非法“挖矿”将面临50万美元罚款或五年监禁的处罚。
3. ICO 监管
中国香港对监管ICO 活动采取谨慎态度。相关机构开展ICO活动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取得许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此外,监管部门多次发布ICO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注意数字货币风险。
2018年3月,香港证监会暂停了数字货币公司Black Cell Technology的ICO活动,原因是该公司没有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相关牌照。
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根据香港证监会相关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可以申请进入沙盒监管并获得运营牌照。
第二节 美国:联邦和州分级监管,体系完善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美国对数字货币实行联邦和州分级监管,监管政策相对复杂。目前,数字货币的属性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联邦层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美国国税局(IRS)、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货币政策局(CFBP)已就货币的定义和应用,以及预防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发布了所有相关指导文件。
除了联邦层面的监管外,美国各州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也有所不同。例如,纽约州设立了Bitlicense作为数字货币监管牌照,并且还专门设立了一个部门(研究与创新部)来负责发放这个牌照。
目前,美国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定义基本符合FinCEN的定义。 FinCEN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交换媒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使用和流通,但不具备真实货币的特征。所有属性。因此,FinCEN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虚拟货币,运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的平台或支付中介机构应被视为资金传输者,需要纳入银行保密法和货币服务范围。行业联邦法规等
我不喜欢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加密货币不是货币,其价值波动很大。他们没有物理对象。它们凭空而来,不受监管。这些因素使得加密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包括毒品交易和其他非法活动。
—— 美国总统特朗普
2. 对“挖矿”活动的监管
目前,美国对“挖矿”活动没有统一的限制。但由于美国不同州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不同,对“挖矿”活动也有不同的规定。
华盛顿州是世界上“采矿”活动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2018年10月,华盛顿州埃夫拉塔市因“挖矿”公司的不当行为,发布了为期12个月的“挖矿”禁令。限电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用电。
2018年3月,美国南卡罗来纳州也对两家“矿业”公司发布禁令。南卡罗来纳州将数字货币视为证券,因此当局在没有适当监管的情况下向居民出售数字货币是非法的。
3. ICO 监管
ICO 活动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监管。 SEC认为,通过ICO产生的数字货币属于证券,发行过程必须遵守证券法的规定。比特币不是通过ICO 产生的。因此,比特币不是证券,不属于SEC监管范围。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因此ICO的发行也需要在SEC进行证券注册。尽管满足一定豁免条件的ICO活动不需要向SEC注册,但仍受到SEC监管。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SEC会同其他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非法ICO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在获得《证券交易法》豁免的情况下,交易平台无需注册为国家交易所,可以注册为“另类交易系统”(ATS)并遵守相关的另类交易系统规则。
五、税收政策
从税收角度来看,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视为财产而非货币,并颁布了相应的规定。
目前,美国国税局主要根据2014年发布的数字货币征税一般指南进行执法。收到或“开采”的数字货币必须按收到数字货币之日的公允价值计算。按20%的税率计算相应的税额。
美国国税局表示,大量纳税人未能如实申报其数字货币利润。当他们向Coinbase(美国最大的数字货币交易所)索取交易信息时,Coinbase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了。因此,IRS决定起诉Coinbase。
经过一番诉讼波折,Coinbase 最终败诉。 2017 年11 月29 日,旧金山联邦法院裁定Coinbase 需要向IRS 提交一份2013 年至2015 年间平台上交易额超过2 万美元的用户名单。2018 年2 月,Coinbase 向约13,000 名用户发出了正式通知被告知他们的交易数据将根据要求转交给国税局的客户。
第三节 日本:全球首个为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保障的国家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日本数字货币的监管由金融厅(FSA)负责。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
2016年3月,日本内阁投票决定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视为数字等价货币。
2016年5月,日本内阁签署《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监管体系,承认数字货币为合法支付手段。该法案于2017年4月1日生效。
2. 对“挖矿”活动的监管
日本对数字货币采取积极友好的态度,但并不支持“挖矿”行业的发展。
2018年,日本警方加大了对数字货币“挖矿”软件的打击力度,将“挖矿”应用贴上“病毒”标签,并对全国支持“挖矿”的网络运营商处以相应罚款。并对“采矿”相关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3. ICO 监管
日本支持ICO合法化,并对ICO采取适当的监管。
FSA在第八届数字货币交易行业研讨会上提出,日本不应像中国和韩国那样全面禁止ICO活动,而应通过修改法律来完善其监管体系。
根据《资金结算法》的要求,数字资产的发行方需要向金融管理局注册“数字资产兑换服务商”,或者通过注册的数字资产兑换商进行发行。
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目前,日本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需要申请相应牌照。
《资金结算法》规定,在日本设立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必须向FSA申请注册,并持有FSA颁发的交易许可证,才可以开展数字货币交易服务。该系统也适用于在日本境外设立的交易平台。也就是说,所有向日本公民开放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都需要在日本金融厅注册。
申请注册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必须是法人(股份制公司);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上,无债务;必须有稳定可靠的系统来开展数字货币兑换业务。
本登记制度涵盖的业务范围包括:数字资产的买卖或者与其他数字货币的兑换,买卖、兑换的中介、代理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法币和数字资产管理服务。
另外,根据《资金结算法》的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需要遵守KYC(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并承担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用户财产和交易所财产分开管理的义务提交业务报告和备案义务。等待。
五、税收政策
日本数字货币交易的最高税率为55%,是全球相关税率最高的国家。
2018年11月,日本国税厅(NTA)发布《关于数字货币相关税务问题FAQ》号公告,对日本数字货币交易中的税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公布了详细的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交易所得计入其他个人所得,适用15%至55%的税率。
第四节 韩国:严格监管,禁止ICO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目前,韩国对数字货币持严格态度。韩国政府认为,数字货币仅用于投机,而不是作为支付工具,数字货币交易也不属于金融服务。其中,韩国央行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是商品;韩国金融监督院(FSS)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是“合法”货币。
2016年11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成立数字货币工作组,表示韩国将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合作,推动全球数字货币的体系化。
2017年7月,修订版《韩国外汇交易法案》允许金融科技公司在FSS注册后使用比特币进行跨境支付,标志着比特币跨境转账在韩国正式合法化。
由于韩国民众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过度热情,出现了一些黑色交易。韩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态度已经从积极友好的态度转变为全面干预,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必须实名制,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和未成年人进行数字货币交易。
2017年,韩国总理李洛渊在内阁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表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发展可能会导致年轻人陷入非法活动。同时,对比特币引发的欺诈和庞氏骗局发出警告,呼吁监管部门、司法部等机构进一步监管数字货币市场,保护青少年免受影响。
2019年3月,韩国大检察厅(SPO)成立了特别工作组,打击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欺诈、非法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2. ICO 监管
韩国政府认为ICO非法,并认为通过发行数字货币筹集资金类似于“赌博”。 2017年9月,FSC宣布禁止通过一切形式的数字货币筹集资金,并表示数字货币交易需要严格控制和监控。不过,韩国尚未实施具体规则,也没有强迫公司退出ICO。国内投资者仍然可以参与国外ICO。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韩国政府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行牌照制度,有明确的监管框架,严厉打击欺诈交易所。
2017年9月,韩国科学技术通信部与韩国通信委员会联合对包括交易平台在内的数字货币服务商进行网络安全及合规检查。 2018年1月,韩国25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参与数字货币自律倡议并进行自我审查。
同时,韩国政府禁止金融机构买卖和持有数字货币,也不能持有数字货币作为抵押品。
4、税收政策

目前,韩国仅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征税,包括22%的企业所得税和2.2%的地方所得税。此外,韩国国税厅(NTS)表示,已与韩国计划财政部讨论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征收增值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等税项。
第五节 英国:谨慎监管,持开放态度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英国对数字货币采取积极的监管态度,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视为私人货币。英国政府成立了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组成的数字货币工作组,加强数字货币的风险管控。
2018年6月,FCA提醒银行在处理数字货币相关业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呼吁英国银行加强对客户的审查,降低金融犯罪风险。
2. ICO 监管
英国已发布ICO风险警告,但目前对于是否支持或禁止ICO尚无明确立场,也尚未出台监管措施。
根据FCA 2017年9月发布的ICO风险提示,ICO存在不受监管、无投资保障、价格波动较大、欺诈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诸多风险,参与ICO的企业应考虑其行为是否合法投资者需要关注自己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目前,英国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可以申请进入沙盒监管。英国政府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持开放态度。交易平台如果进行货币交易,则不受监管。一旦涉及法币或衍生工具,就需要接受FCA监管,并符合反洗钱法。
2018年3月,Coinbase获得FCA颁发的电子货币牌照(e-money license),允许其在本地发行电子货币并提供支付服务。
4、税收政策
根据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比特币及其他币种的征税指南》规定,涉及数字货币的收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
第六节 俄罗斯:监管态度多次变化,“挖矿”合法化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俄罗斯政府对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态度发生了多重变化。目前,俄罗斯政府对于数字货币的态度较为明确。它认为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能用于支付商品和服务。它们只能通过授权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根据俄罗斯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数字资产联邦监管法》(草案),数字金融资产是采用加密方法创建的电子财产,以加密货币和代币两种形式表现。其中,加密货币是参与者按照数字交易登记机构的规则在分布式数字交易登记处创建并记账的一类数字金融资产。
2. 对“挖矿”活动的监管
“采矿”在俄罗斯是合法且受保护的活动。《数字资产联邦监管法》(草案)将“挖矿”定义为一种旨在获得数字货币以换取支付的创业活动。
2017年9月,俄罗斯列宁格勒州出台了鼓励比特币挖矿的相关政策,为矿场提供核电等低价电力,还积极鼓励在该地区建立矿池。
3. ICO 监管
俄罗斯计划将IPO监管规则应用于ICO,并表示ICO活动不会因监管而消亡。
《数字资产联邦监管法》(草案)草案发布当天,俄罗斯总统普京发布总统令,强调ICO应借鉴证券发行法规。
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俄罗斯数字货币交易所的运营必须符合相关联邦法律要求,交易类型必须满足《证券市场法》或《组织交易法》。
根据《数字资产联邦监管法》(草案),数字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设立的、实施数字交易的法人实体。
2017年9月,俄罗斯央行正式批准该国首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Voskhod。
五、税收政策
目前,俄罗斯还没有明确的数字货币税收监管框架。
2018年5月,俄罗斯财政部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俄罗斯公民应对数字货币申报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3%。
第七节 新加坡:分类监管,立法明确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在新加坡,数字货币属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管辖范围。目前,MAS对数字货币实行沙箱监管模式,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不过,新加坡政府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企业在使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进行支付之前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
2017年11月,MAS发布了《数字通证发行指南》(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将数字货币分为证券和公用事业类别。 2018年11月,MAS根据市场发展推出更新版本《数字通证发行指南》,扩大了原来定义的范围,增加了支付数字货币。
MAS并未明确指出证券型数字货币的概念。《数字通证发行指南》要求,如果数字货币属于《证券及期货法》(SFA)定义的“资本市场产品”,则此类数字货币的销售或发行可能会受到MAS的监管。 MAS根据数字货币的结构和特征,包括数字货币所附带的权利来确定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资本市场产品”。
“资本市场产品”是指任何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合同或协议、杠杆外汇交易合同或协议以及金管局认为可能是资本市场产品的其他产品。
对于支付类数字货币,根据更新版本《数字通证发行指南》的相关案例解释,如果该数字货币已经成为或计划成为购买商品、服务或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则该数字货币应适用:010 -30000。一种支付数字货币。 2019年1月,新加坡议会正式通过《支付服务法案》,将支付数字货币定义为任何价值的数字表达。
根据MAS的定义,如果一种数字货币不属于证券或支付类别,那么它就是一种实用数字货币。
2. ICO 监管
MAS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发行实行分类监管。要发行证券型数字货币,发行人必须遵守《支付服务法案》(SFA)法规,按要求准备招股说明书,并向MAS注册,除非符合豁免。否则,ICO项目将被停止。为了减轻负担,初创企业可以通过STO 发放豁免。
对于支付数字货币,MAS已将其纳入《证券及期货法》的监管范围。支付数字货币的发行人必须按照《支付服务法案》的要求申请许可证。
尽管实用数字货币不受金管局监管,但发行时必须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规。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监管
进行证券数字货币交易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需要获得MAS颁发的交易所或交易市场运营商许可证,除非获得豁免。
进行支付数字货币交易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必须符合监管要求《支付服务法案》,并取得支付牌照。根据《支付服务法案》,支付牌照分为货币兑换牌照、标准支付机构牌照和大型支付机构牌照三类。
4、税收政策
2014年,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布《支付服务法案》(IRS虚拟货币指南),制定数字货币税收制度。
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使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买卖商品和服务时,需要按7%的税率缴纳商品增值税。此外,企业还必须就数字货币交易获得的利润缴纳额外所得税,税率为17%。不过,上述情况仅适用于使用数字货币进行短期交易的公司。如果他们长期投资数字货币,所获得的收入将被视为资产。由于新加坡尚未征收资产税,因此企业无需缴税。
对于个人而言,购买和出售数字货币应被视为个人投资,购买或出售产生的任何利润(损失)属于资本性质,无需纳税。但如果以数字货币作为报酬或收入,则需缴纳22%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瑞士:态度友好,监管类别明确
1.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
瑞士是对数字货币相对友好的国家,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是数字货币的监管机构。
FINMA 《加密货币指南》 和“瑞士分布式账本技术和区块链
链的法律框架》中,根据数字货币的功能不同,将数字货币划分为支付型代币、资产型代币、实用型代币和混合型代币。
支付型代币是指为获得商品或服务,被用来作为金钱或价值转移的支付手段,主要用于支付,不属于证券。
资产型代币是一种资产凭证,属于证券。资产类代币在经济功能上类似于股票、债券等,通常表现为代币持有人可以向发行人索要股权或债务。资产型代币必须遵循《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证券衍生品交易市场行为法》《金融服务法》等法律的监管。
实用型代币是以数字化的形式,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架构开发的应用或服务。实用类代币在一些场景下可能被用作该区块链系统中的支付手段,此时它也具有支付型代币的性质,必须符合支付型代币的监管要求。此外,如果代币的发行是为了通过融资来进行平台开发,且在平台上线前无法提供服务,该类代币属于资产型代币,而非实用型代币。
混合型代币是指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代币特征的代币。
二、对ICO的监管
根据发行代币的类型不同,瑞士对不同类型的ICO项目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发行支付型代币需满足《反洗钱法》的约束。发行资产型代币必须遵循《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证券衍生品交易市场行为法》以及《金融服务法》等法律的监管要求。
三、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瑞士对不同类型的交易平台同样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对于符合FINMA定义的“证券”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交易需得到FINMA授权。非“证券”类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则无须获得FINMA授权,但仍需满足反洗钱要求,进行合规化运营。
四、税收政策
目前,瑞士制定了完善的加密货币税收政策,主要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
大部分地区的数字货币需征收财产税,但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税率为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三之间。对于所得税,数字货币持有和交易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挖矿”所得和作为工资奖金支付所得的数字货币需缴纳所得税。
第九节 马耳他:积极拥抱,政策宽松
一、数字货币法律地位
马耳他被誉为“区块链岛国”,在数字货币领域形成了完善的监管框架。
2018年7月,马耳他通过了《马耳他数字创新管理局法案》(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Bill,简称MDIA法案)、《创新技术处理和服务法案》(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 and Services Act,简称ITAS法案)和《虚拟金融资产法案》(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Bill,简称VFA法案),成为世界第一个将数字货币、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监管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国家。
马耳他将数字货币统称为“虚拟金融资产”(Virtual Financial Assets),指用作价值交换媒介、账户单位或价值存储的一切数字资产,可上市流通,但需要符合VFA法案监管要求。
二、对ICO的监管
在马耳他,ICO属于合法化行为。VFA法案对ICO活动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与资料提交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VFA法案,发行主体必须发布符合要求的白皮书,并在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备案。其中,白皮书需要发行主体的全体董事签字,同时需要中介机构对内容进行背书,中介机构包括发行代理人、资产托管方、审计机构等。同时,发行主体还需向MFSA申请金融工具测试,判断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否符合VFA法案范畴。
三、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由于数字货币监管环境宽松,马耳他成了各大交易平台的青睐之地。币安和OKEx这两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均将运营中心迁到了马耳他。
根据法案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需要从MFSA获取经营牌照,获取牌照后,交易平台需要定期向MFSA提交审计报告。同时,MFSA有权根据交易平台经营情况随时收回牌照。
用户评论
眉黛如画
哎,我觉得比特币市场在中国确实没怎么掀起波澜,主要是政策太严格了,全面禁止ICO,投资渠道都受限,真是让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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箜篌引
我觉得这个标题说得挺对的,中国对ICO的打压确实让比特币市场失去了活力,不过这也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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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言i
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确实波澜不惊,但我觉得这也给投资者敲了个警钟,投资还是得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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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楼买醉
标题里的说法我同意,中国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可能是因为监管太严,大家都不敢轻易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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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心劫
ICO被禁,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其实这也反映出中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度,防范风险意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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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锁我心
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还是觉得,应该有更多的监管,而不是完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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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真ブ已不复存在
这个标题挺有意思的,中国比特币市场确实波澜不惊,但我觉得这并不是坏事,至少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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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
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还是觉得,这种做法可能会限制一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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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海
中国呼吁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觉得这也会让一些投资者转向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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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盛开的樱花
标题里的说法我同意,中国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主要是因为监管力度大,大家都不敢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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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丶一切都无所谓
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坏事,至少可以避免一些非法集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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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呆
标题说得挺对的,中国比特币市场确实波澜不惊,但我觉得这也反映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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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i
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觉得这也会让一些投资者感到困惑,不知道该往哪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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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火星的我
标题里的说法我同意,中国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主要是因为监管太严,大家都不敢轻易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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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想
ICO被禁,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还是觉得,这种做法可能会让一些创新型企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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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狼藉
全面禁止ICO,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但我认为这也会让一些投资者转向其他领域,寻找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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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咯
这个标题挺有意思的,中国比特币市场确实波澜不惊,但我觉得这也反映出中国金融市场的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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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巷
标题里的说法我同意,中国比特币市场波澜不惊,主要是因为监管力度大,大家都不敢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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