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规范。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婚姻、买婚以及其他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彼此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婚姻自愿】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干涉。

第六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应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婚姻登记】男女双方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婚姻,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获得结婚证就确立了夫妻之间的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第九条【共同家庭成员】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协议,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第十条【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无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干涉另一方。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

(四)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婚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对方所有,且第三人知道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清偿。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

第二十条【配偶赡养义务】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和协助父母的义务。

当父母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要求子女抚养费。

当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遗弃婴儿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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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儿童】非婚生儿童享有与非婚生儿童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必须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祖父母、孙子女】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构认定双方确实自愿,并且子女、财产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请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不得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原则上哺乳期的孩子由哺乳期的母亲抚养。双方因母乳喂养后孩子抚养权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孩子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探望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视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止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补偿】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如果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大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对方应该赔偿。

第四十一条【债务共同】离婚时,夫妻原同居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双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虐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应当劝阻、调解。

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经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遗弃】对于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劝阻、调解。

被害人请求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就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支付作出判决。

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罪】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分得少份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当事人拒绝执行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负责协助落实。

第四十九条【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弹性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弹性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修改后的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自治区制定的修改后的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旧法的施行日期和废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布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号法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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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全文是什么?

2024-8-29 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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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2019年不具备这八项条件之一的,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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