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十月革命期间的政策

大家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十月革命期间的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十月革命期间的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苏联国策顺序

1918-1920年,战时共产主义政策。

进一步剥夺资产阶级,对小企业普遍实行国有化;实行余粮收集制;禁止日用必需品的私人贸易,实行产品实物供应以及主要消费品配给制;取消货币和核算制,实行总管理局制,国家直接给每个企业制定产、供、销计划;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

1921-1936年,新经济政策。

1937-1991年,斯大林模式及后期的小修小补。

十月革命期间的政策

主体有三个方面:十月革命后,在落后的俄国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刚诞生的苏联面临协约国的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政治经济形势严峻。苏联为了解决当前的困境,实行了一系列的战时共产主义经济政策,主要有:

农业方面

1921年3月21日,颁布《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法令,规定农民交纳粮食税后,剩余的粮食等农产品可以到市场交换物品。粮食税的税额比余粮收集制大为减少,1921——1922年度,全国税额比上个年度减少43.3%。

1922年,政府通过《土地法令大纲》,允许农民自由使用土地和在苏维埃监督下出租土地和雇佣工人。

工业方面

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大生产和国家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前提下,将部分国有企业以租借制和租让制的形式,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

1920年11月,颁布租让法令,允许外国资本家在苏俄经营租让企业或同苏维埃国家组织合营股份公司。1921年5月,国家把一部分小企业发还原主经营。7月,又决定把一批中小工厂和商店,租借给本国的合作社或个人。这些租让和租借企业由私人经营,所有权属于国家。承租者必须接受国家监督指导,遵守苏维埃法令,按期交纳租金和一定比例的利润,到期时,把企业完好地交还苏维埃国家。

流通方面

废除国家配给制和国家贸易垄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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