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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的内涵
银行最低资本金限制,必须达到要求,尽量降低金融风险
三大重要国际环境公约
从国家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来看,主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如下: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2-07-01)
·生物多样性公约(2003-10-17)
·巴塞尔公约(1992-08-20)
·核安全公约(2003-12-24)
·京都议定书(2005-02-16)
北大资博教育()
·防止荒漠化的公约(2004-07-09)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05-17)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2003-12-26)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2003-12-26)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2003-12-26)
简述巴塞尔公约的宗旨和内容
公约的宗旨:是力图使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其越境转移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对它们实施环境无害化的管理和处置,包括尽可能地在接近废弃物产生源的地方进行处置和回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其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管理。
内容:(1)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做出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
(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进口;
(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
(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海洋法公约第97条第一款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与国际条约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并要求“沿海国承诺对在其国家管辖的沿海区和海洋环境进行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除对海洋环境保护进行国内立法的同时,也相互间签订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我国作为海洋大国积极参加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并缔结、参加了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南极条约》等。
二、如果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国内法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的,实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成员国有遵守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成员国对国际条约的某些条款有作出保留的权利,被保留的条款不适用于保留国,本条的规定正是按照这一原则规定的。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要严格履行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不受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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