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的时间)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知识,包括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的时间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中药制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和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中医药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床。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意见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

第九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按照国家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一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按照所注册专业开展医疗活动。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突发事件医学救援时,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预防性中药。

第十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中医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军队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支持依法开展药用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繁育、人工种植养殖以及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河北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河北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鼓励河北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药材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

支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加强中药材市场监督管理,完善与发展中药材现代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发展中药材绿色循环经济。

第二十一条鼓励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品牌中药材,支持中药材产地初加工基地建设,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

第二十二条中药饮片应当按照标准炮制,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开发,或者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加大二次开发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药食两用健康产品。

第二十四条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构建中药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省内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等、高等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加强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在职称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本省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医药文化及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涉外中医药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办事机构设在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加大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比重。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发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以及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实行动态调整。

在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

(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医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

(四)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第四十七条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的时间

1979年引入国家基本药物概念,1982年实施第一版基本药品目录,但仅有目录而缺少制度,与生产、供应、支付、定价、临床使用等环节脱节,缺乏强制性和监管措施,没有很好推广,2009年9月,国家卫生部正式推广307中药物,其中西药205种,中成药102种。

并出台相关制度、文件,确保国家基本药品的使用。

手术室制度有哪些

手术室管理制度手术室是为病人提供手术及抢救的场所,是医院的重要技术部门。要求设计合理,设备齐全,护士工作反应灵敏、快捷,有高效的工作效率。手术室要有一套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无菌操作规范。随着外科技术飞速发展,手术室工作日趋现代化。

手术室应与手术科室相接连,还要与血库、临护室、麻醉复苏室等临近。抓好手术切口感染四条途径的环节管理,即:手术室的空气;手术所需的物品;医生护士的手指及病人的皮肤,防止感染,确保手术成功率。

一、手术室的设计和设备

(一)手术室的设计

坐南朝北,位于建筑的较高处,以保持空气洁净、防止院内感染为原则,地面、墙壁可以冲洗。要三区划分合理:即有非限制区、半限制区、限制区。要有三通道:即工作人员通道、病人出入通道、污物出口通道。材料应防火、耐湿、不易着色,以具有易于清洁等性能的材料为宜。现代化手术室应设计有:空气净化装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等装置。

(二)手术室的设备

除了具备一般手术室常规器械外,应有闭路电视、空调、高级电刀(进口),为保证不因意外停电影响手术,医院应备有发电设施。不使手术室地面污染,最好使用交换车等现代推车。

(三)手术间布局应力求简洁,柜子应用耐湿、牢固材料制成,以便于清洁。所有物品均应固定设置,保持存放有序,力求各间统一、规范。

二、手术室人员编制及医院手术床位

手术室护士与手术床之比应为:2.5:1,教学医院3:1。手术床设置为:以手术科50张床位设1台手术床为宜,卫生员0.5:1为妥。设护士长1~2人。

三、手术室的规章制度

手术室是手术科医师、麻醉师及手术室人员共同工作的场所,人员流动量大,为保证工作有序,不但各项操作有规程,而且有一定的工作制度,才能使各科手术顺利完成。

(一)手术室一般工作制度

1.凡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衣服及口罩,离开手术室时,应更换外出衣及鞋子。

2.院外来参观、学习、实习者,须经医教科或护理部批准,并应有固定地点。

3.各科择期手术,应在手术前一日上午10点半以前送手术通知单,急诊抢救手术,可先口头通知,后补手术通知单。

4.手术按手术通知单时间进行,必须准时到位,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与护士联系。

5.术前30分钟接病人,随带病历,并详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诊断、手术部位及药敏试验、术前用药。病员入室后,巡回护士应复查一遍,注意病人手术部位清洁范围,首饰、假牙、手表不得带入手术室。

6.严格无菌操作技术。无菌手术和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特殊感染须进行特殊消毒灭菌处理。

7.室内保持严肃安静,禁止高声喧哗,手术期间不得聊天、看报等。

8.严格执行室内卫生清洁处理及隔离、消毒检测制度,落实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9.手术室应常备各种急诊手术包及抢救器材,手术器械不得外借,如外借的需医教科批准。

10.手术室器械应在清洁干净基础上消毒,各种药品器械材料应放在固定位置,贵重器械专人保管,每月清点、维修、保养。麻醉剧毒品标志明显,专人加锁保管,普通药品每天清点并记录,每月检查一次,专人负责。

11.负责保管和送检手术中采集的标本,请医生及时填写病理标本、送检单并作好送检登记,督促及时送检。

(二)手术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入室人员的管理

(1)凡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更换衣、帽、裤、鞋,不准带私人用物进入工作区。

(2)入室人员进入限制区必须戴圆顶帽、戴口罩。

(3)工作人员每年一次体检,按规定注射乙肝疫苗,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入室工作。

(4)手术病人入室前,必须更换清洁衣、裤、戴帽及穿脚套。

(5)进入手术室的推车轮须经消毒后进入半限制区。

(6)工作人员外出必须更换工作衣、帽、裤、鞋。

2.参观制度

(1)非本室人员及非手术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进修、实习人员必须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实习人员须由带教老师带领,不得单独进入手术室。

(3)参观人员须经医教科或护理部同意后,更换衣、帽裤、鞋、戴口罩,并在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任意穿行。

(4)除每日必须做好清洁卫生外,每周固定一日为卫生日,彻底清洁消毒手术室。

(5)专用拖鞋每日用消毒液浸泡后,清洗晾干备用,鞋柜用消毒液擦试,每日一次。

(三)手术室的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划分限制区(无菌区)、半限制区(清洁区)、非限制区(污染区),区间有明显标志,严格遵守三通道原则,手术间按无菌、非无菌、污染手术分室。

2.认真洗手,严格按照洗手的消毒方法与步骤进行,每月对手术医生、洗手护士手指培养一次,要有据可查。

3.浸泡液及酒精,每日测比重,每周更换容器及消毒液1~2次,要有记录。

4.手术医生和器械护士戴上无菌手套后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5.巡回护士应做好充分准备,尽量减少外出和走动,手术间的门不要随便打开。

6.接台手术人员在两台手术之间要洗手、消毒手臂及更换无菌手术衣、手套,并用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及地面。

7.做好各类物品的终末消毒。

8.手术间紫外线要求:功率≥30W/m3,灯距地面<2.5m,配有紫外线反光罩,辐射强度>70uw/cm2。

9.凡需手术病人术前一律查肝功能、乙肝全套抗原抗体,阳性者按传染病隔离技术要求对待。

(四)一般感染手术

1.器械、敷料、针筒、手套、引流瓶等均应浸泡消毒后按常规处理。

2.手术间开窗通风,用消毒液擦拭手术床、推车、物体表面、拖地,用紫外线消毒空气。

(五)特殊感染手术、隔离手术

1.就地手术为原则,采用一次性敷料、器械、针筒为好,门口挂隔离牌。

2.术中的纱布、敷料及其他能燃烧的物品应全部焚烧。

3.器械、针筒、搪瓷盘应浸泡于0.5%过氧乙酸中30分钟,经2次高压蒸气灭菌后再处理,包上应贴有红色传染病标志。

4.未使用过物品集中打包,贴上红色传染病标志,高压灭菌后作常规处理。

5.一切接触患者的用物包括推车、被褥,放置手术间内(布类要松散,带盖的盒要打开),用甲醛加热法熏蒸消毒,12.5ml/m3封闭24小时。

(六)无菌物品的管理

1.无菌物品应放在无菌室集中管理,室内通风、干燥、环境清洁、无杂物无蝇无尘,应有纱门纱窗。

2.无菌物品柜清洁通风应有专人检查,无菌包按顺序排列,标记清楚,无过期物品,无菌物品有效期7天,霉季5天。

3.无菌包体积不应超过30×30×40cm,包布大小合适,容器无破损,大、中型包中间及包布的反折处各放规定的化学试剂一枚。

4.浸泡器械消毒液量足够,关节打开,每周更换一次,标记清楚,细菌培养每月一次,要有据可查。

5.敷料灌、泡手酒精桶,碘酒、酒精瓶要消毒,每周1~2次。

6.酒精浸泡液测试每日一次,比重保持在0.70~0.75之间,并有记录、签名。

7.肥皂水、指刷、消毒毛巾等用物每24小时消毒一次。

四、HAA阳性病人术后处理

(一)手术前

1.手术医师必须与护士长联系或者在手术通知单上注明,设专用手术间进行手术,房间门口应挂有红色隔离标志,由专人负责巡回。

2.术前做好一切手术用品准备,包括手术器械浸泡盒、刷子、工作人员洗手浸泡液。

(二)手术中

1.工作人员在手术间里应穿隔离衣、穿鞋套,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可离开手术间,如须添加物品,可请室外人员帮助。

2.术中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如手套破损应立即更换,妥善放置针、刀等尖锐器械,避免损伤。

(三)手术后

1.工作人员离开手术间时用0.2%过氧乙酸洗手1~2分钟。

2.手术间未被污染的敷料、器械则应重新包好,待高压灭菌后备用。

3.手术后将一切受污染物品分别处置,未经处理不得带出手术间。

(1)术后已沾有血迹的器械、吸引管、针筒、布类用专用桶在0.5%过氧乙酸中浸泡半小时后取出。器械清洁干净,擦干后再行高压灭菌;布类则挤干后打包送洗衣房;针筒清洁后送供应室;吸引管清洁后再煮沸15分钟擦干后备用。

(2)污物桶、吸引瓶应用20%过氧乙酸配成0.5%浓度的溶液浸泡半小时,再将污水倒入污水池内,吸引瓶擦洗干净后应浸泡在0.5%过氧乙酸溶液中半小时后再用。

4.手术间地面、手术床、输液架等用0.5%过氧乙酸拖擦。

5.手术间用过氧乙酸或福尔马林熏蒸,密闭6~8小时后通风。

性病病人术后也按上述要求处理。

五、无菌注意事项

(一)严格区分无菌与有菌的界限

无菌物品一经接触有菌物品即为污染,不得再作为无菌物品使用。

1.手术者经无菌准备后,腰以下、肩以上、腋下和背部均为有菌区。手或无菌物品均不可接触这些部位,双手亦不可下垂至腰部以下。传递器械不可在背后进行。

2.器械台面和手术台面以下为有菌区(凡器械落至台面以下,即使未曾着地也不可再用;线自桌面垂下部分亦作为已污染处理)。

3.手套如有破损或接触有菌区应即更换。

4.前臂、肘部被参观者接触时应套以无菌袖套。

5.手术人员需调换位置时,一人应退后一步,背靠背转身调换,身体的前面不可在别人背后擦过。

(二)保持无菌布类干燥。铺无菌布单时,器械台与手术切口应有四层以上。

(三)保护切口。切开皮肤及缝合之前应再消毒,皮肤切开后以纱布垫或特殊的塑料薄膜保护切口。

(四)保护腹腔。切开胃肠、胆囊、胆管等空腔脏器前,应先用纱垫遮盖保持周围组织,避免内容物溢出污染手术野。

六、手术室安全制度

1.手术室电器设备,如电刀、插灯等应定期检查。

2.手术结束后,手术护士应切断所有电源插头。

3.剧毒药品应上锁并由专人保管。

4.值班人员应巡视手术室每个房间,负责氧气、吸引器、水、电、门窗的安全检查及大门安全。

5.非值班人员勿任意进入手术室。

6.凡在手术室工作的各级人员均应按常规行事,以保障病人的安全。

7.如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向院部汇报。

七、手术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室的行政和业务管理、护理工作和手术安排,保持整洁、肃静。

2.根据手术的任务和护理人员的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医生完成手术,必要时亲自参加。

3.督促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做好伤口愈合统计分析工作。

4.组织护士、卫生员的业务学习,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工作。

5.督促所属人员做好消毒工作,按规定进行空气和手的细菌培养,鉴定消毒效果。

6.认真执行查对和交接班制度,严防差错发生。

7.负责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敷料、卫生设备等物请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剧药品及贵重器械的管理情况。

8.督促手术标本的保留和及时送检。

9.负责接待参观事宜。

副护士长协助护士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八、手术室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担任器械或巡回护士等工作,并负责手术前的准备和手术后的整理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参加手术人员的无菌操作,注意病人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3.参加卫生清扫,保持手术室整洁、肃静,调节温度与湿度,保持室内适宜的温湿度。

4.负责手术后病员的包扎、保暖、护送和手术标本的保管和送检工作。

5.按分工做好器械、敷料的打包消毒和药品的保管工作,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6.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和卫生员的工作。

九、洗手护士职责

1.术前了解病情,做到心中有数。提前15分钟洗手,铺好器械台,并将手术器械分类排放。各种导管使用前用生理盐水冲洗。

2.与巡回护士清点器械、纱条、纱垫、针、线等(胸、腹腔、深部组织手术)。手术前,关闭体腔前后,各清点物品一次,以防遗留在体腔内。

3.洗手护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有超前意识,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密切注意手术进展,做到正确、主动、敏捷传递器械。

4.保持手术野、器械台、升降台干燥、整洁、无菌、用的器械、敷料分开放置。

5.术中摘下的标本,如:穿刺液、活检取材、细菌培养等要妥善保管,术毕交给医生,并于标本登记本上签名。

6.清洗手术器械,烘干上油包装,贵重仪器和精密器械应及时交给器械室护士,按原位置放好,如术中发现器械不能使用即做记号,术后向器械室护士更换。

7.经胃肠道手术用过的纱条应及时弃去,对吻合口处,应用PVP-I棉球消毒。污染器械应分开放置。

十、巡回护士职责

(一)术前准备(湿抹布擦灰一次)

1.术前问候病人,向病人自我介绍,安慰病人,并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诊断、血型、手术名称、手术部位、皮下试验、术前用药和备皮情况。

2.检查手术室内抢救设备、器械、物品是否齐全,做好应急准备。

3.检查用物是否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如电刀、吸引器、踏脚凳、双极电凝、无影灯。

4.协助麻醉,协助洗手护士铺台子,协助医生穿手术衣,以无菌盐水冲去手套上滑石粉。

5.做好静脉穿刺、输血、输液工作。

6.与洗手护士共同清点手术用物,如器械、敷料、缝针等数目,并记录在手术清点单上,签名。

(二)术中配合

1.按手术要求放置体位,暴露手术野,避免损伤肢体。

2.随时注意手术进展,观察输液、输血是否通畅,能预期病人所需物品,及早供之,执行口头医嘱,注意生命体征监测结果,配合抢救。

3.注意术中切忌谈笑,不离开手术间。

4.督促术者、参观者严格执行无菌操作。

5.如果没有洗手护士,巡回护士应妥善保管术中标本,并签名。

(三)术后护理

1.清拭血迹,包扎伤口,护送病人至手术室门口。

2.打开窗户通风,物归原处。

3.督促卫生员搞好手术间卫生。

十一、夜班护士职责

1.

认真做好交接班制度,交班内容包括:病人姓名、床号、诊断、手术名称、麻醉、病人血型、手术进展、输液、输血情况、器械、敷料、针、线等的核对。

2.摆放次日手术用各种器械包、布类包、衣服、纱布、手套、针筒、手术需要时放凡士林、石蜡油。

3.检查手术间内次日手术用的器械台、升降台、输液架是否齐全。

4.每晚检查补充PVP-I棉球、酒精、碘酒;每日测酒精比重,每周二、五过滤酒精并记录;每周五晚更换PVP-I泡手液、泡手桶。

5.督促进行手术间一日二次空气消毒(早、晚紫外线各照射60分钟)。

6.更换无菌持物钳,周六值班负责手术间的空气熏蒸消毒,更换PVP-I、刀片罐、泡镊桶、浸泡盒、添加缝针、刀片;每月阍的周六值班时更换2%二醛溶液。

7.日间HAA阳性手术间、次日体外手术间用40%甲醛熏蒸消毒,次日有体外手术需做冰,布置体外房间的用物(电热毯、电刀、吸引器、输液架、插手板、输血器),并准备好开放输液。

8.应付急诊手术,不准擅自离开手术室,不串岗。

9.负责手术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关好门窗、日光灯、大门上锁。

10.督促工人搞好手术间卫生,保持手术室环境整洁,清理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

11.检查病理标本送检情况,并签名。

12.负责电刀头及特殊手术器械的熏蒸消毒。

十二、器械室护士职责

1.每晨做好无菌间及器械室清洁整理工作,检查无菌手术包的消毒日期。

2.检查并核对晚上急诊手术器械,根据情况督促工人送去高压消毒。

3.手术用的特殊精密器械交洗手护士浸泡消毒,并清点数目。

4.十时半之前接收次日手术通知单,并根据手术通知单,准备次日手术特殊器械及各种敷料、缝线。

5.核对检查手术完毕的器械,并使其清洁完好,如有损坏应予更换,如有血迹应退回洗手护士处重新清洗上油。如有缺少应督促洗手护士及时找回。

6.按手术通知单放次日体位、电刀、单头灯、止血带。

7.准备急诊手术所需器械。

8.整理手术用后的电刀头,检查并补充无菌间内一次性用物(如输液器、输血器、洁净袋、针筒、奥普、薄膜、线、尿袋、棉签等)。

9.每周一次清洁器械柜子内的备用器械。

求,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采购制度、配送制度、储存制度、结算制度

河南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采购配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分级监管工作机制第一条省级公开遴选招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包括具备相关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统一配送工作。第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配送企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县(市、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第三条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省、省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对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药品采购发票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开展采购配送活动;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临床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配送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第五条对开展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配送工作的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按照《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见附件)从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评价。第六条省级中标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省辖市、县(市、区)共同参与。原则上考核评价工作每年一次。第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综合评价前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后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前5名的配送企业,在通报表扬的基础上,各地要优先选择,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后5名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第三章违约违规行为处理第八条各地在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活动中,发现有下述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纳入省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数据库。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药品采购配送分级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处罚办法。第九条生产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中标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2、恶意和虚假投标;3、不按规定和时间保证药品供应;4、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5、不按规定给配送企业开具发票;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第十条配送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2、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3、以非中标(入围)品种替代中标(入围)品种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药品;4、不按规定购货、开具销售发票;5、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配送活动(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不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2、不按规定零差率销售药品3、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外采购药品;4、采购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5、恶意和虚假订购;6、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回扣”、“违反规定的赞助”等违纪违规行为;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第四章长效督导工作机制第十二条建立省、市、县各级长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执行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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