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危害行为这个问题,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指的是已经执行的行为,也就是说已经执行的行动。实行行为意味着该行为是已经实行的,并且可能是正在发生或者执行的。实行行为一般都是在进行操作的行为。

危害行为指的是产生危害作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具有危险性质的行为。危害行为可能会产生各种危害。

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

危害行为则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属于生活概念,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

2、二者包含内容不同

实行行为包含直接实行行为和间接实行行为两种,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是继犯罪预备行为之后的行为,开始于犯罪的着手,直至犯罪的完结。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包括违法行为以及非道德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危害行为的认定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当去做某事而不去做。

在《刑法》中,只有在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的不作为,才是刑法中的不作为。

请注意,这里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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