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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诉法全文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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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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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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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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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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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
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内容
1.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文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2.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其中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方面的保护。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的要求,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法律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提出了要求,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健、医疗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保护。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文内容还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福利、保健、医疗、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共有八十五条,其中包括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判决执行等方面的规定。这部法律的颁布实现了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改革,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释2012号文件
法释〔2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
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
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
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
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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