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党的十三大党章全文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的问题,以及和党的十三大党章全文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党的四大组织机构

党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顾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代行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因为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所以不可能照顾到细节问题。所以,中央委员会其实是党的领导核心,中央委员会有权指派特使代表中国共产党,其本身也可以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但是,中央全会也只是每年召开一次,因此,中央委员会不能作为常务机构解决常务问题。因此,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局领导党的常务工作。中央委员会还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相对于中央政治局更加精干的领导中心。

经中央政治局提名,中央全会通过产生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由总书记来进行主持。中央书记处代理中央政治局处理常规工作,领导下面一批机构,如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等的工作。

党的机构

党党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顾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代行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因为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所以不可能照顾到细节问题。所以,中央委员会其实是党的领导核心,中央委员会有权指派特使代表中国共产党,其本身也可以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但是,中央全会也只是每年召开一次,因此,中央委员会不能作为常务机构解决常务问题。因此,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局领导党的常务工作。中央委员会还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相对于中央政治局更加精干的领导中心。

经中央政治局提名,中央全会通过产生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由总书记来进行主持。中央书记处代理中央政治局处理常规工作,领导下面一批机构,如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等的工作。

党的十几大啥意思

党的几大,是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几届几中全会,是指党的中央全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我们通常简称为“XX大”。比如我们所说的“十八大”,就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现在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每届中委最后一次全会“七中全会”为下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预热。

党的十三大党章全文

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二)第十六条第一段“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改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中“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六)第三十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八)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九)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十)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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